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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職業衛生監督措施?

江蘇省工業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工業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監督檢查,保護職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職業健康監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四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落實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保障員工健康。

企業是職業健康監護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企業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落實職業衛生管理責任。從事使用劇毒物品作業的企業應當配備職業衛生醫師或者聘請有資質的職業衛生醫療服務機構為其職業健康監護提供服務。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企業依法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督促企業落實職業健康監護措施。

第二章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後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依法設立並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應當對健康檢查結果負責。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壹)新錄用的員工擬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

(二)被調離的員工擬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

(3)擬從事職業危害的臨時工或外包工。

企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健康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和健康檢查中發現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害的作業。

第十條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在職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的周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在職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復查和觀察期間不得辭退。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內,增加在職職工職業健康檢查次數:

(壹)屬於存在職業危害的重點行業;

(二)可能導致嚴重職業危害的工種;

(三)長期從事使用劇毒物品或者高濃度粉塵作業的;

(四)企業認為有必要或自願申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1)員工退休;

(二)職工調換崗位後不再繼續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工作;

(3)員工準備調離本企業;

(4)員工自願離職。

對準備調離本企業、離開本單位工作崗位的員工,在組織離職時職業健康檢查時,堅持不參加或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應當索取並保存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不得與離職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時,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並依法移交和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緊急情況下,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超過國家標準的;

(二)生產過程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

(3)員工受到職業中毒危害或出現中毒癥狀的;

(4)工作期間出現其他身體異常。

第十五條企業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向受委托的體檢機構如實提供下列信息:

(壹)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和接觸人員名單,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強度)數據;

(三)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原輔材料和產品名稱;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員工個人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受委托的健康檢查機構在實施職業健康檢查前,應當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和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檢查項目。需要評審時,可根據評審要求相應增加檢驗項目。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自體檢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健康受損或者需要復檢的,體檢機構除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企業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體檢機構的建議告知員工本人,並由員工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企業安排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應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查、醫學觀察、醫學診療和醫學隨訪的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采取以下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調離禁忌崗位;

(二)對需要復檢的員工,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和項目安排復檢;

(3)受到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積極配合醫療機構進行治療,調離工作崗位,妥善安置;

(4)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根據體檢機構的建議,安排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對已造成職工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疑似)的作業場所,企業應及時分析查找原因,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強職業衛生防護,改善勞動安全條件,防止職業危害再次發生。

第二十條職業健康監護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

(壹)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超過國家標準的;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異常的;

(三)職業中毒或者疑似職業中毒以及其他職業危害已經對從業人員健康造成損害的;

(4)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異常、工作場所檢測超標或其他職業危害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第二十壹條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匯總材料和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名單報企業及其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檢驗機構發現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測超過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個人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時間妥善保管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必須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建立個人職業健康檔案,做到“壹人壹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個人檔案應當包括:

(1)員工個人信息(詳見附表);

(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歷年監測結果;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建議和處理情況;

(4)職業病(身體傷害)診療等健康信息;

(5)職業病診斷證明;

(六)勞動合同等職業健康監護材料。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壹)職業病危害申報材料;

(二)組織員工體檢和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的委托書;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四)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5)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總體評價報告;

(六)職業病(疑似)患者和健康受到損害的職工的救治信息;

(七)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癥患者的治療和安置記錄;

(八)職業健康監護中,需要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材料的其他材料;

(9)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查詢、復制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員工離開企業時,有權索取其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維護職工的職業健康和隱私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執行職業健康監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建立和實施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2)職業健康監測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

(三)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前、中、後和應急情況下的信息,以及檢查結果告知從業人員的情況;

(四)建立員工職業健康個人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檔案;

(五)異常職業健康檢查處置、體檢復查、職業禁忌轉移所致健康損害處理、職業病治療康復和職工安置;

(六)員工異常健康損害、中毒和職業病的報告;因職業危害導致的監測檢測超國家標準、體檢異常、員工情緒異常的報告;

(七)企業提供員工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的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八)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企業和作業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企業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體檢異常、健康損害或者職業中毒事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暫停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

(二)封存產生職業危害或者可能導致事故的物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評價機構的監管,同時加強與衛生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建立與體檢機構的聯動機制,動態掌握企業職業健康監測信息數據,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收集、匯總、分析企業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測信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健康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所稱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是指工作中可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 10 1起施行。

附表:員工個人信息表

壹、個人基本信息

姓氏、性別、性別、出生日期和國籍

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

當前工作單位

二、專業歷史

起止時間工作單位名稱所在的車間(部門),接觸職業危害名稱的班組工種接觸時間的防護措施。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三。個人生活史

吸煙史:每天吸煙()包,煙齡()年。

飲酒史:兩年或()年每天飲酒。

女工月經史: ()天,初潮年齡: ()年,月經間隔天數: ()天,閉經年齡: ()年。

女職工生育史的足月分娩數()、早產數()、流產數()和存活子女數()。

第四,過去的歷史

乙肝()、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百白破()、麻疹()、流行性乙型腦炎()、甲型流腦()、甲型肝炎()、風疹()、流行性腮腺炎()、麻風腮()、甲型+丙型流腦()。

傳染病既往史(列出傳染病)

藥物和其他過敏史(列出過敏藥物)

健康狀況和疾病史

是否做過手術是();沒有()妳輸過血嗎?是();沒有()

是否患有職業病是();沒有()妳是否受過創傷是();沒有()

動詞 (verb的縮寫)家庭歷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健康狀況:是否有人患有肺結核、肝炎等傳染病?

是否患有糖尿病、血友病等遺傳病?

死者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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