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適當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2009〕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09年1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壹,提高範圍和範圍
(壹)提高城市低保標準和部分低保對象分類救助標準。我市(含本溪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235元提高到285元;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縣政府所在地鎮由190元提高到235元,其他鄉鎮由170元提高到215元。部分低收入對象的分類救助標準,城市低收入對象中的“三無”對象,在原有分類救助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在讀大學(含大專)的學生,在原有分類救助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30元。
(二)提高農村低保標準。我市市區(含本溪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低保標準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1400元,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300元。
(三)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全市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將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200元。其中,集中五保供養對象可享受全額,分散五保供養對象可在享受原供養資金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00元。
第二,籌集資金
(壹)籌集提高城市低保標準所需的資金。提高城市低保標準和部分分類救助標準所需資金,扣除省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煤炭公司、桓仁銅鋅礦破產企業由市財政給予補助;其他低保對象,市區由市縣按7: 3的比例承擔,兩縣由市縣按5: 5的比例承擔。
(二)籌集提高農村低保標準所需資金。提高農村低保標準所需資金,扣除省級補助資金後,由市、縣(區)按5: 5的比例承擔。
(三)籌集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所需資金。提高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所需資金,扣除省級補助資金後,由市、縣(區)按5: 5的比例承擔。
各縣(區)民政部門要及時準確核定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標準後的保障資金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列入財政預算。原財政預算不足的,由市、縣(區)財政部門追加。
三、實施步驟
(1)認真制定計劃。各縣(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原城市低保戶按新標準重新核定前,仍按原補貼標準發放階段性補貼,競價後不再發放補貼。因提高城鄉低保、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而新增的低保、五保對象,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發放保障資金。
(2)分步實施。這次為提高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標準,先調整現有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的救助供養金額,再核定新的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壹是加強動態管理。本著“應保盡保”的原則,對現有城鄉低保、五保對象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及時調整低保、五保對象和救助金額,特別是做好新增低保、五保對象的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城鄉低保、五保範圍。二是2009年4月底前,對現有城鄉低保、邊緣戶、五保對象進行重新統計,微機錄入;2009年5月底前,完成新增低保戶、邊緣戶和五保對象的數據統計和計算機錄入工作。三是城鄉邊緣戶界定標準調整為新低保標準的120%,並做好審批工作,從2009年4月起實施特別救助政策。
第四,加強組織領導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是解決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最後壹道保障線,關系到低收入五保對象的基本生活權益。各級政府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本溪的高度,充分認識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克服困難,積極籌集資金,給予必要的工作經費。各級民政部門要帶頭負責,精心組織,做好審批工作;財政部門要全力籌措資金,確保提高標準後的低保、五保資金及時到位,按時足額發放;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齊心協力,確保招標工作順利完成。
2009年2月25日
(發送至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關鍵詞:民事救濟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CPPCC辦公廳、市紀委、市委各部委、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國家和省直機關駐市直屬機構、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 * * 44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電處
2009年2月25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