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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納稅時間是什麽時候

法律分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應該按月或按季度預繳所得稅。壹般情況下,企業要在月份或季度結束前的十五天內,或該年度結束前的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送納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稅款。在送納稅申報表的時候,企業應該依據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納稅申報期限是根據各個稅種的特點確定的,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因其征收對象、計稅環節的不同而不盡相同,同壹稅種也可以因為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不同、財務會計核算不同、應納稅額大小不等,申報期限也不壹樣,可以分為按期申報納稅和按次申報納稅。按期納稅申報,是以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的壹定期間為納稅申報期限,不能按期納稅申報的,實行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遇國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順延。公休假日指元旦、春節、“五壹”國際勞動節、清明節、中秋節、國慶節以及雙休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壹百二十八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壹百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壹個月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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