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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的條件

根據《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申報鄭州市綠色低碳工廠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工商註冊和稅收解繳在本市轄區內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正常經營生產的,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汙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關部門反饋意見為準);未被動態調整出名單單位的;未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未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四)企業高度重視綠色低碳發展,內部設有相關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五)企業制定了綠色低碳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並能確保對綠色低碳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六)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七)企業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標處於全市先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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