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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申請不成功會在會上收集征信嗎?

我不會申請征信,貸款申請不成功會對我後續的征信產生壹定的影響。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於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壹條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手、行業協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方式采集企業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企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明確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權限和程序,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工作人員姓名、查詢時間、內容和目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得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信貸機構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

征信機構提供的信息僅供信息使用者參考。

第二十四條征信機構在中國境內收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

征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征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個人征信機構申請表;

(二)征信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和經營戰略;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關系;

(五)主要股東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及主要股東的信用報告;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組織結構和人員基本構成;

(八)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運作、安全管理和合規管理;

(九)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評估報告,信息安全措施和相關安全制度的說明;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十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申請人的下列事項:

(壹)擬設立的征信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和業務範圍;

(二)擬設立征信機構的資本;

(三)擬設立的征信機構的主要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擬任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設立個人征信機構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有利於公平競爭和征信業健康發展的審慎原則,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依法頒發個人征信業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經批準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持《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第十壹條個人征信機構擬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申請和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個人征信機構變更資本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和原因,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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