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三)未通過“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宣傳活動申報資格審核的;
(四)不得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擴展數據
嚴重違法守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入企業公共信息,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政府其他部門共享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登記。
通過註冊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相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企業對列入或者退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通知
百度百科-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