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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

申請年度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在中國境內開立的合格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受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退稅。納稅人未能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為方便納稅人獲得退稅,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提供了年綜合所得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簡單的申報表申請年度退稅。申請年度退稅的納稅人,在申請年度退稅、更正納稅申報表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年度納稅申報表有疑點後說明有關情況,應當依法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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