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凈增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壹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二、申請材料。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按年度申請。首次申請應於初創企業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在申請當月前已為其連續正常繳交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後提出。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應填寫補貼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資料:
(壹)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申請表;
(二)身份證件: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2.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3.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港澳居民提供1項或3項,中國臺灣居民提供2項或3項(需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其他人員通過數據***享方式查詢公安部門的申請人身份認證信息。
(三)招用法定勞動年齡人員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驗原件);
(四)銀行出具的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表(單位蓋章);
(五)納稅證明。
三、申請流程。
(壹)申請時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企業註冊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務大廳提出初創企業補貼申請。
(二)街道公***就業服務機構查驗相關資料。對不符合條件的,當面告知原因並退回申請材料。對於材料齊全並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並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區(新區)公***就業服務機構在初核通過後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復核。
(三)公***就業服務機構導出復核後的信息包括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喪失補貼條件的情況的,視為復核通過;復核通過的予以支付。公示後有異議的,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並告知申請人。公***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後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相關補貼撥入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首次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以申請時實際吸納就業人數核發補貼。後續年度申請時,按其實際凈增就業人數核發補貼。凈增是指以上壹年度已招用並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人數為基數,當年度新增加的人數。合夥創辦企業的,吸納戶籍就業人數不包括合夥人。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按年度申請,每年申請壹次,最後壹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初創企業登記註冊之日起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