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其業務活動和結果。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在業務活動中獲悉的交易當事人的資料,保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違法利用其所獲取的信息。第四條 市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價格、建設、稅務、勞動、國有資產管理、銀行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房地產市場行為進行監管。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要求,建立房地產信息系統,作為房地產交易、管理的操作平臺和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信息的發布平臺,實現對房地產市場的動態監控。
除依法公開的信息外,使用房地產信息系統應當進行數字認證,以獲取相應的操作權限。
信息系統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成立和完善相關房地產行業組織。房地產行業組織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實行房地產行業自律管理。
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從業水平。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經營第七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禁止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
禁止銷售前款規定的違法開發建設的建築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其銷售行為提供法律見證、經紀、公證、貸款等服務和便利。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申報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項目資本金,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專項用於項目建設。商業銀行辦理項目資本金存儲手續後,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項目資本金存儲證明。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資金包括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金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核準立項,建設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應當不低於項目資本金10%,並在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憑證後,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條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前款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挪作他用,商業銀行不得撥付。
商業銀行出具不實資本金存儲證明或者不按本條規定撥付資金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10日內,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和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事項,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予以記載並及時更新。第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之前,應當合理確定銷售價格,並報價格監督執法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
價格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房地產開發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自主定價。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付清地價款,並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商品房項目已封頂;七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層數;
(四)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預售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他項權利且未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查封、扣押;
(六)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不低於項目資本金10%;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出售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