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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以下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深圳市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深圳市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處置、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處置包括其排放、運輸、中轉、回填、受納。

第三條基本原則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應當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發展。

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築垃圾應當交由建築垃圾固定消納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四條建築垃圾管理規劃市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考慮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並采取有利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促進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專項規劃。

第五條城管、建設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部門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壹)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各區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臨時受納場地許可證和建築垃圾運輸車準運證;

(四)管理市屬建築垃圾固定受納場,管理特區內建築垃圾中轉場所,承擔特區內回填土調劑使用職能;

(五)協調組織跨區建築垃圾管理活動或重大建築垃圾管理活動;

(六)查處違法排放、運輸、中轉、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建築垃圾的處置,查處違法排放、運輸、中轉、受納建築垃圾的行為。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壹)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各區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建設項目建築垃圾產生量申報備案,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

(四)負責加強建設工地內建築垃圾排放管理,監督建築工地按規定采取建築垃圾汙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相關部門職責公安部門負責對無大型貨車通行證和無牌、套牌、塗抹車牌、拼裝建築垃圾運輸車及建築垃圾運輸車超高、超載的行為進行查處;交通部門對無營運證的建築垃圾運輸車進行查處;市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建築垃圾實施監督管理。

建築工務機構負責按規定對所建設項目的工地采取建築垃圾汙染防治措施。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在街道轄區內實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配合實施建築垃圾處置和綜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行業協會應當為本行業企業提供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有關信息和技術服務,組織本行業企業開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並可以根據循環經濟發展政策和措施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行規、行約和技術規範。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八條建築垃圾排放標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定量定性綜合統計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環境質量標準和現有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建築垃圾排放規範。

第九條排放前評估建設工程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優先考慮工程區域內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間的建築剩余土石方的交換利用,並依照建築垃圾排放規範及有關規定編制建築垃圾產生量及排放情況評估報告,但裝飾裝修房屋未達到建築垃圾排放規範規定條件的除外。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方案。

第十條評估報告的備案與公示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建築垃圾產生量及排放情況評估報告報市建設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未委托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企業的,辦理備案手續後,市建設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排放情況評估報告要點在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公示,為建設單位與建築垃圾處置或者綜合利用企業提供交易便利。

第十壹條建築垃圾排放權交易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技術等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量,建築垃圾的實際排放量少於核定量的,多余的部分可以通過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轉讓,轉讓合同應當報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處置申報與核準裝飾裝修房屋產生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申報備案。市城管部門發現達到建築垃圾排放規範規定條件、需要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裝飾裝修人。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後,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第十三條核準條件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市城管部門應當予以核準:

(壹)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與建築垃圾運輸車準運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前款第(壹)項中建築垃圾運輸時間、路線應當符合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的運輸時間、路線。

第十四條核準文件及效力核準文件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的建築垃圾排放量;

(二)運輸單位、運輸的時間、路線;

(三)建築垃圾中轉、消納場或者綜合利用企業名稱、地點;

(四)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或者綜合利用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核準文件報市建設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施工、運輸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核準文件的要求處置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現場管理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對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圍擋,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鋪裝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及時督促經核準的運輸單位及時運輸,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場地及出口配備二名以上專職保潔人員,采取下列保潔措施並保證其正常運作:

(壹)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沈澱設施,防止泥漿、汙水、廢水外流;

(二)施工場地出入口按長十五米、寬三米以上的標準鋪設硬底路面;

(三)設置沖水槽、沖水設備。

不得在道路、橋梁、河邊、溝渠、綠化帶等公***場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場地傾倒建築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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