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微企業:指按《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關於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1號修改單的通知》(國統字〔2019〕66號)等文件規定被劃為相應類型,且在本市登記註冊的企業。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或行業主管部門出臺具體劃型規定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劃型。實際操作中,可結合市場監管部門的小微企業名錄庫、工信部門的“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小程序”等途徑進行判斷。
(二)社會組織:指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已在本市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法人單位,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中,社會服務機構包括民辦養老機構、民辦醫療機構、民辦學校等。
(三)小微律師事務所、小微會計師事務所:參照企業享受有關就業補貼政策,涉及企業劃型認定的,參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商務服務業”規定執行。勞動者到上述單位就業的,視同到企業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