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註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黨政機關購置、更新車輛,應當向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購車理由、車型、價格、排氣量、申購數量等情況。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經費預算:財政部門按照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和預算管理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配備要求: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配備越野車或的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向同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申請,逐級上報省級公務用車日常管理部門審核,並經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得對下配備車輛或者安排購車經費,確因工作需要配備的,必須經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下達經費,予以配備。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原則: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壹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壹編制、統壹標準、統壹購置經費、統壹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