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應當具備壹定的基本條件:
1、在身份條件方面,應具有中華人民***和國的國籍,不享有外國國籍和境外居留權。其配偶也必須是不具有境外居留權或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
2、在政治條件方面,應當熱愛祖國、忠誠於黨和國家的事業,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3、在行為條件方面,具有涉密崗位的工作素質。工作和社會生活經歷清白,遵守國家法律,沒有被刑事處罰的記錄。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沒有受黨紀、政紀處分的記錄。有較強的保密紀律觀念,能高度自覺地保守秘密,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記錄;
4、在品行條件方面,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較強的原則性,為人忠誠可靠,品行端正,辦事認真負責,言行有節制,社會交往正當,不受各種利益誘惑,沒有不良嗜好;
5、在能力條件方面,具有擬任工作所必備的文化知識和工作能力;
6、在體能條件方面,身體健康,沒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疾病。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 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權限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第九條 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範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第二十八條 國家秘密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範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國家秘密知悉範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擴大國家秘密知悉範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