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2月,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並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壹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壹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按照《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資料:
計算加班費要註意事項。
壹、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壹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註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四、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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