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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監事

1、監事又稱“監察人”,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2、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3、《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對監事的權責、產生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內容如下:

(1)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5)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4、主要職權內容有:

(1)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2)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權限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

擴展資料:

1、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

2、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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