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發票是稅務局專門印制的,不用填寫,有定額發票。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商業在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使用定額發票,定額發票的小額金額為10元,20元、5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元
擴展數據:
收據
接收和購買
發票領購是指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件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需要使用發票的,應當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發票,並辦理相關購票手續。
納稅人應持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戳等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開具發票領購簿。
對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憑生產經營活動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證件,直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臨時在本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納稅人來我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可根據所購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上交發票。
如發票按期還清,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解除或保證金返還。未按期清償發票的,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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