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其他含有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汙水;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三)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或者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
(四)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
依法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除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養殖和非集約化養殖排放汙染物、居民日常生活向環境非集中排放汙染物以及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源排放汙染物不適用本條例。
擴展數據
排汙許可證是排汙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環境噪聲汙染和固體廢物實行許可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下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汙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排汙許可證”。
參考數據
排汙許可證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