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內涵:是企業全部標準化工作的有機重要組成部分,是將安全生產工作引入並延伸到標準化工作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就是要使企業始終處於和諧、安全的狀態下運行,進而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證和促進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具體來說,就是根據國家頒布的法規、規章、標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中,建立科學嚴密的內部技術標準、工作標準、管理標準、操作標準等基礎管理工作。全面貫徹這些標準,按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按標準從事管理工作,按標準進行經營,按標準不斷改進和自我完善企業的各個方面。同時,企業的活動和每個員工的工作都有“標準”可循,都在“標準”的指導和約束下工作,保證員工的安全和健康,從而提高企業的工作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主要內容有:目標、組織機構和責任、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衛生、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績效評價和持續改進。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概念的演變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概念是由煤炭部提出的質量標準化概念演變而來的。
65438至0986年,原煤炭部為緩解煤炭行業事故頻發且呈上升趨勢,在全國煤炭行業開展了“質量標準化和安全創新”活動,提出了以質量標準化促進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必須重在質量安全。2003年,國家安監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在全國煤礦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了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概念。2004年,國務院先後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關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求,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工作。之後大部分行業(煤炭行業除外)在實踐中逐漸弱化質量管理的內容,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在此期間,全國安監系統各機構相繼獨立。2005年,原煤炭部更名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並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升格為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概念逐漸明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也呈現出系統化、規範化、專業化的趨勢。
安全質量標準化和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概念如上所述,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炭行業多年來在煤質管理標準化的基礎上形成的安全質量體系。總之,安全生產標準化強調“安全”,質量管理標準化強調“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化是近年來加強和重視安全生產的結果。就是把安全環節從質量安全活動中分離出來,獨立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企業在創建過程中形成了壹套建立和維護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基本流程,即PDCA循環,采用“計劃、實施、檢查、行動”的動態循環模式。當然,安全生產不可能拋棄企業現有的管理。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完全脫離其他管理,必然導致操作上的困難。因此,我們最好的辦法就是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企業其他管理相融合,成為企業整體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
標準化建設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作用
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意義重大,主要有四個作用:壹是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發生明顯變化。在標準化建設過程中,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通過設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人員培訓,完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改善設備設施和工作環境,企業負責人和員工感到安全生產工作發生了很大變化,安全生產意識明顯增強,“我要安全”成為自覺行動。二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明顯規範。通過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對各種案例的分析;明確各級各類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多按標準管理,多按標準操作,多按標準互相提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過去不敢管、不願管、不敢管的現象得到較好改變,“三違”現象明顯減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趨於規範。三是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大幅增加。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及時維護、保養和更換設備設施;各種安全標誌更加清晰;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更加規範;安全生產的文化氛圍更加濃厚。較好地改變了過去設備陳舊、防護失效、管道連接無序、標誌不全、堆放不整齊等現象,提高了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四是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明顯減少。通過標準化建設,企業不斷改進,按時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查,依法對員工進行培訓,不斷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明顯下降。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的突出問題
(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如前所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法律法規的來源少而分散。
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成文法律,但在安全生產法等部門法中有零星規定。大量的企業安全生產建設工作是根據政策文件進行的。就立法主體而言,層級自上而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就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而經常指導工作的各種政策文件,往往使用條例、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各種名稱。雖然中國是壹個單壹的、多層次的法律體系,但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應該很好地銜接、協調和統壹。但由於安全生產法之前已有多個部門立法,標準化的幾個零星條文修改較少,不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所有立法都有待完善。
各種政策文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各種問題。由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大量使用行政行為而非法律手段,習慣使用政策文件,政策文件缺乏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利於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長遠發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立法現狀已成為這項工作持續發展的瓶頸。這種情況也是壹些企業只註重眼前利益,不顧長遠發展,不願意加大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原因之壹。因此,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相當嚴峻。
(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綜合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形成。目前,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沒有法律法規的支撐,僅靠政策措施不夠有力,尚未形成全面的激勵約束機制。在壹些地區,監管職能部門感到沒有法律支持,工作中的把握不夠,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的依據不足。同時,面對人員和資金的缺乏,他們畏首畏尾。對於不達標、不積極達標的企業,約束手段並不完善,更不用說懲罰了。因此,各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展不均衡,領導重視的地區進展較快,反之亦然。雖然領導的重視是工作成功的關鍵,但是依賴領導的意誌並不利於工作的長遠發展。正是因為沒有法律法規可以依據。在壹些地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被視為壹項活動和壹場運動,缺乏長遠規劃和考慮,或作為企業的自願行為,忽視對建設工作的監督,缺乏統壹領導。正如鄧小平關於民主與法制所說,“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為領導人的觀點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因此,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監管”的原則,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進行立法,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有法可依,加強對建設工作的監管,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主體意識不強
如前所述,雖然有國發[2004]2號、國發[2010]23號、國發[2011]40號、國務院安委會[20165438+,但沒有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的成文法律法規。壹些企業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視為簡單的達標行為,缺乏持續改進的認識,未能很好地進行動態管理,對達標工作熱情不高,存在等待和應付的想法。因此,需要加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立法調研,同時進壹步探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企業信用機制建設的結合,逐步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長效機制。通過立法,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企業達標的積極性,從而更好地落實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通過標準化建設,企業建立並執行壹套標準,企業各環節、各崗位安全生產工作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要求,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得更加細致、深入、有效。這樣標準化建設的過程,也是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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