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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1.出租人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的人,是出租人。原則上,出租人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

2.出租人的類型

(1)產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管理所有者。

(3)典當人在典當期間可以出租典當物獲取收益。

(四)依法取得某項財產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出租該財產。

(5)占有人,即善意地將財產據為己有的人。

(6)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財產轉租,在新的租賃關系中成為出租人。

3.承租人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租金的壹方。其主要合同義務如下。

(1)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物,並按約定用途妥善使用。

(3)租賃關系終止時及時歸還租賃物。

擴展數據:

1,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二)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愛護租賃物

承租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態度愛護租賃物,如因承租方未能做到這壹點而造成租賃物的損壞或丟失,承租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租賃物不可變更。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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