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首先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指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
2.1如果是工程招標,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2007年),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和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應當根據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績,申請相應類別、等級的企業資質, 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水電、信息產業、民航等相關部門資質審查確認後,取得相應類別的建築業企業資質。
2.2在貨物招標的情況下,資格主要審查制造、銷售、安裝產品的企業的法人經營資格、行政許可和強制認證認可情況。
我國現行的對商品生產企業的管理規定主要有:
1)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2)強制性認證制度;
3)特殊行業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