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簡媜199716),“控股股東”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東:
壹是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可以選舉半數以上的董事;
第二,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此人可以行使或者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
第三,該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第四,當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壹致行動時,實際上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控制公司。
擴展數據
間接持有形式
1,父子孫結構,即母公司直接擁有子公司A 80%的股權,子公司A直接擁有子公司B 70%的股權,那麽母公司間接擁有子公司B 56%的股權(80%×70%),子公司B的少數股權為44%。
因此,母公司不僅要將子公司A納入合並範圍,還要將子公司B納入合並範圍。
在這種結構下,間接持股的孫公司是否應納入合並範圍,不取決於控股方式和實際持股比例,而取決於母公司能否控制間接持股的企業。
2.附屬結構。母公司雖然沒有持有另壹家公司(B)壹半以上的股份,但通過子公司(A)持有了B壹半以上的股份,從而形成了企業集團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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