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壹公司壹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 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 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 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壹些生產經營業務。 什麽是國有控股公司 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從事國有資本營運的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國有控 股公司是國家授權對壹部分國有資產行使資產受益、 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 資者權利的企業法人。什麽是參股公司? 參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參股的企業以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參股的企業。 通常說控股是指在被投資企業中擁有多數股權,這裏多數股權可指絕對多數(大 於等於 50%)亦可指相對多數(持股比例可能低於 50%,但依然是所有股東中 持股最多的壹個);而參股只是說在被投資企業中有投資,並未突出強調所占股 權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 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上市公司各是什麽意思? 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上市公司各是什麽意思? 全資子公司就是指壹個股東的公司,但有嚴格的限制,只有國有獨資公司可以 設立全資子公司,A 公司擁有 B 公司 100%的股權,則 B 公司是 A 公司的全資 子公司。例如:上市之前的中國石化的下屬子公司如:燕山、揚子、齊魯公司等, 就是這種全資子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壹公司壹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 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 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 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壹些生產經營業務。 參股公司現在壹般指的是 A 企業出壹定比例的資金到 B 公司,然後再按照合同 在壹定的時間按照壹定的比例進行分紅。 上市公司: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 份只是掌握在壹小部分人手裏。當公司發展到壹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 市就是壹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壹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壹定的 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 表了公司的壹部分,比如說如果壹個公司有 100 萬股,董事長控股 51 萬股,剩 下的 49 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 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 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壹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 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 壞處。好處: 1.得到資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壹部分賣給大眾, 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壹起承擔風 險,好比 100%持有,賠了就賠 100,50%持有,賠了只賠 50。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考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壹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 (agency problem)。 壞處也有: 1.上市是要花錢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 3.上市以後每壹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 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訂的過低,對公司就是壹種損失。實際上這 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訂的低壹點。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 壹家公司為什麽安排它 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壹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子公司與分公 司,到底哪個才是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的上上之選呢?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 們先來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點: (壹)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壹個概念。 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於全國 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 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 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雖然分公 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 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 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 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 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 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二)子公司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壹公司壹定比例以上的 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壹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壹定比例 以上的股份被另壹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壹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 子 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壹切重大 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 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 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 事。 某些信托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 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 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 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壹個公 司如果擁有了另壹公司 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 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 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 議而使某壹公司處於另壹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 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 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 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 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 產責任,互不連帶。 通過持有其他公司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 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 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壹定 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 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 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 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 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 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 壹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 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 而分公司則不同, 其人事、 業務、 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 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 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 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壹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 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 壹家公司為什麽安排它 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 而另壹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壹切合法的有利 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 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 形式,正是達到這壹目標的重要途徑之壹。 世界各國 (包括我國) 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 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壹般來說,設 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 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 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 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 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 之壹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 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 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壹般有: 1.分公司壹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並納稅。在經 營初期, 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 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 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 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 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 公司壹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 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 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 都有兩種形式:壹是獨立申報納稅;壹是合並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 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 人。 這裏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並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 擔, 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 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 對這壹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註。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采取哪壹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 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並報表沖減總 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壹項 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 麽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 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 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 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並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 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 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壹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 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壹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 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校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壹般說來,如果組建 的公司壹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 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 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 發生虧損,那麽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並計 算,於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 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 到另壹家子公司去,或者幹脆把分公司兼並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 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③ 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子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采取 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粗憑給子公司使用; ④ 存貨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托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⑤ 要特別了解壹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與子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 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為盈時,不宜 轉移為子公司。公司是企業的壹種形式 1、公司與獨資企業 獨資是由單獨壹人出資設立, 由壹人擁有和控制, 並由壹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獨資企業與公司的財產關系不同,獨資企業的財產由獨資企業主所有,企業本身 不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形成與股東的出資。在股東出資之 後,股東便不再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而由公司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獨資企業由獨資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 即企業主應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而不是 僅以其投資與該企業的財產對債務負責, 而公司對其債務以其擁有的資產獨立承 擔責任,其股東只承擔出資額範圍內的有限責任。 2、公司與合夥 合夥是指兩人以上按合夥協議,各自出資,***同經營組成的營利性組織。合夥包 括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兩種。合夥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有,而公司的財產卻並 不是由股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為壹個獨立的主體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在責任 的承擔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 債務時,合夥人須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對其應分擔的債務負責。而公司的股東對公 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 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 合關系,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壹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 的色彩更重。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系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 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系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 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 任;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 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人承擔的 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企業壹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 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 當然, 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 但壹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 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為 10 萬元―50 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是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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