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10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定義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舉辦的社會組織。
可以說,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布在各行各業,每個領域都會有民辦非企業。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業務:
教育,如私立幼兒園、私立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私立專門(高級)學院或學校、私立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
(二)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民辦科研院所(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推廣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科技事業;
(五)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學校等體育事業;
(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等勞動事業;
(七)民辦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政事業。;
(八)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九)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擴展數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同,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三種類型。
個人出資並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
兩人以上合夥組織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由兩人以上舉辦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者上述組織和個人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以下簡稱登記管理)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和公告。
(1)驗收。申請註冊的主辦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註冊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2)復習。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註冊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實相關註冊事項和條件。
(3)審批。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頒發證書。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出具相關證明,並辦理領取和簽署證明的手續。
(5)公告。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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