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解釋為:
壹、關於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
本條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是不同的。
1.對於公司制企業,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的董事長、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其他企業領導人)。
2.對於非公司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壹把手”。比如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全面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安全生產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必須由企業“壹把手”統壹領導,統籌協調,負總責。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副職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但這不能減輕或者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治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這既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職責包括: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