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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是什麽?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規範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根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國家海關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的貨物。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指導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並會同海關總署公布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目錄(見附件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二);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含聯合年檢記錄);

(三)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外商投資企業的合資或聯營合同或章程復印件;

(五)驗資報告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生產能力的說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進口的外商投資企業近三年內無逃匯、套匯、騙取出口退稅、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進口貨物應當符合中國參加的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產業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和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自用貨物,是指外國投資者作為投資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或者其他自有資金(具體為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的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並按規定加工復出口。

(三)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內產品(屬於《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附件壹目錄壹和目錄三的貨物)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貨物,在辦理報關手續前,應向當地外經貿和外商投資管理部門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前壹個月,應將進口合同和預計到港時間通知當地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當地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應如實記錄並按月上報外經貿部。

(四)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收到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自動進口許可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後,應立即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見附件三),特殊情況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用於投資和自用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海關憑加蓋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附件4)的《設備材料清單》驗放。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海關憑加工貿易合同及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單證辦理進口貨物驗放手續。

第九條加工貿易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因特殊情況需內銷的,海關憑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批準證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按規定補稅、緩稅利息後辦理合同解除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未在規定的合同核銷期限內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保稅料件內銷批準證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海關除按規定補征稅款和遞延稅款利息外,還應辦理合同核銷手續,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的貨物用於生產國內產品時,外商投資企業憑《自動進口許可證》向銀行辦理售付匯,海關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第壹欄和第二欄內容應包括進出口企業代碼;“自動進口許可證號”的編碼規則證書的第三欄是:區號-年份-WZ-五位序列號。例如,自動進口許可證編號在京外商投資企業2002年應為1100-2002-WZ-XXXXX等其他省市;證書第四欄“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發證年度的65438+2月31;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國內產品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證書第五欄應填寫“合資企業進口”、“合作企業進口”或“外資企業進口”。

第十二條《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半年,當年有效,實行非壹批壹證管理,但累計使用不超過6次。海關在“通關簽註欄”批註《自動進口許可證》正本後,海關留存壹份,最終使用後,海關留存正本。

《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內容不得變更。有效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延期《自動進口許可證》中相關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持原《自動進口許可證》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自動進口許可證》只能延期壹次;原發證機關應收回舊證,並在新證備註欄打印“更換”字樣。

第十三條《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外商投資企業應立即向原發證機構掛失,經發證機構核實,無不良後果的,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確定無法使用時,應及時交回原發證機構。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自動進口許可過程中,如與當地外經貿和外資管理部門發生爭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自動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統壹監管。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有效簽章為“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附件5),由外經貿部統壹監制。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壹: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目錄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略)

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略)

附件四: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審核專用章(略)

附件五: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略)

附件壹: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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