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是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簡稱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壹)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財政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制定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國家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制定城鄉規劃政策、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實施監督,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審查,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並發布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和行業標準,制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會同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關閉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和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和房屋征收拆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國家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對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制定勘察設計、施工和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並監督指導其實施,制定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七)研究制定城市建設的審慎性、計劃性和指導性政策,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制定國家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申報的審批, 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和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危房安全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指導全國重點鎮建設。(九)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推進城市減排。(十壹)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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