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第四條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外經貿、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六條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期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並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下列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業、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危險化學品(包括監控化學品、屬於藥品和農藥的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三)鋼鐵、有色冶金行業建設項目;
(四)糧食、飼料、塑料、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
(五)紙及紙制品業、塑料制品業和橡膠制品業等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建設項目;
(六)涉及成套化工設備、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熱發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
(七)生產、使用有毒物品,職業接觸有毒物品的程度為壹級、二級、三級;
(八)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類的工廠和倉庫以及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
(九)其他安全風險高的建設項目。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安全預評價。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況;
(3)建築和場地布局;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險、危害程度和對周圍環境安全的分析;
(五)技術、設備和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發生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救援措施;
(七)安全預評價報告中安全對策建議采納情況的說明,屬於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八)采取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九)結論和建議;
(十)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第十條安全風險高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項審查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核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