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於農業的先進技術;
(二)適用於縣(區)和鄉(鎮)企業的先進技術;
(3)區域資源的綜合利用;
(四)新的節約外匯和出口創匯產品;
(5)先進的生產設備;
(六)先進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第三條星火獎為市級壹等獎,分為星火科學技術獎和星火管理獎。每年評審獎勵壹次。第四條沈陽市星火獎分為以下等級:
(壹)壹等獎,頒發證書、獎狀和五千元獎金;
(二)二等獎,頒發證書、獎狀和三千元獎金;
(三)三等獎,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壹千元。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支付。第二章獲獎條件第五條星火科學技術獎的獲獎條件:
(1)壹等獎:技術水平達到當代國際先進水平,對推動科技進步作用突出,示範作用強,取得特別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二等獎: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推動科技進步作用突出,示範作用強,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三等獎:技術水平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在推動科技進步中發揮了突出作用,具有壹定的示範作用,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第六條星火管理獎獲獎條件:
(1)壹等獎:提出的戰略、政策、規劃、法規草案及其他相關研究成果,實施後對振興農村經濟產生了顯著的促進作用;創造了先進的農村經濟管理制度和方法,經過實踐,效果特別顯著的;在農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別顯著的。
(二)二等獎:提出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法規草案等相關研究成果,實施後對振興農村經濟產生了較大的推動作用;創造先進的農村經濟管理制度和方法,經實踐取得顯著成效;在農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收到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三等獎:有關戰略、政策、計劃、法規草案等相關研究成果,對振興農村經濟起到了壹定的推動作用;創造先進的農村經濟管理制度和方法,經實踐取得顯著成效;在農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收到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三章獎勵申報第七條星火獎的申報必須經縣(區)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鑒定驗收,有縣(區)級以上有關部門提供的效益、環保、稅收等證明。第八條同壹項目,已經或已經申報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成果獎的,不能申報市級星火獎。第九條申報星火獎,必須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初審後,於每年3月底前由評審委員會向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推薦。第十條申報星火獎,必須填寫星火獎申報表壹式十二份,並附有關材料,報送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第十壹條申報星火獎,在每個申報項目中,按貢獻大小對單位或個人進行排名,但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三個;主要完成者壹等獎最多不超過九名,其他最多不超過七名。第十二條各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壹般不得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人申報星火科技獎。比如,在科研成果的開發過程中,確實自始至終作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人參與的,必須在申報時附上詳細的書面材料,如實說明其主要貢獻,並經縣(區)以上有關部門認證後,方可視為主要完成單位或主要完成人。第四章評審機構第十三條市政府設立市星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評委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壹人,秘書長壹人,委員若幹人。陪審團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內如有變動,應向評委會提交書面辭呈,由評委會確定新人選,並報市政府任命。第十四條評審團的職責:
(壹)負責星火獎的評審工作,提出獎勵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二)向省和國家推薦獲獎項目。第十五條評委會下設若幹評審組。評估小組由壹名組長、壹名副組長、壹名秘書和若幹成員組成。審查小組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任期內如有變動,應向評委會提交書面辭呈,由評委會決定新的候選人。第十六條評審小組的職責如下:
(壹)負責星火獎的初審,向評委會推薦獲獎項目;
(二)承辦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