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獨立性的含義
1,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審計人員在處理相應的審計工作時所保持的精神獨立和實質獨立,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之壹;
2.對於審計人員的精神獨立,是指審計人員保持獨立的態度,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審慎合理地評價審計證據,嚴格遵守職業道德;
審計獨立性的內容
審計獨立性在本質和形式上的區別如下:
1,通常的理解,獨立包括兩個方面:實質獨立和形式獨立;
2.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性,要求註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之間不得有真實的利害關系;
3.所謂形式上的獨立,又稱“物理上的獨立”和“外部的獨立”,是指註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方面前呈現壹個獨立於委托單位的身份;當註冊會計師具有相應的實質性獨立性,相關報表的使用者認為自己是客戶的維護者時,此時審計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
審計獨立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審計的獨立性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審計機關的地位、審計機關的職權和審計工作。詳情如下:
(壹)審計機構的地位審計機構的設立應由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其地位和權限應超過部門和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以利於審計人員獨立開展工作。特別是在綜合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中,便於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取得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
內部審計人員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以改善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受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審計往往受主要領導的影響。審計人員的利益與部門、單位的利益密切相關,其獨立性不夠充分。
(二)審計機構的職權:各部門、各單位應賦予內部審計機構壹定的職權。例如,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有權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資金和財產;
有權參加有關會議,向有關單位調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失職者,有權向領導人提出問責建議,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的重大問題。
(3)審計工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員應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獨立工作。
在審計規劃和調查取證過程中,審計人員應保持超然的立場,被審計單位的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施加壓力或改變審計立場。審計工作結束後,審計人員應排除各種幹擾,對審計事項做出客觀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