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綜合評價中發現的失控和控制薄弱的業務系統或業務環節,包括審計檢查和監督結果認為不完整或健全性評價認為項目結論不明確的系統和環節,以及合規性評價認為未實施或實施不力的系統和環節。
2.將特定時間段內沒有得到很好控制的業務系統和業務環節納入審計範圍。
3.具有高內在風險的經濟業務。
內部審計壹般包括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
(壹)財務收支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壹般範圍比較有限,只審計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同時,還重點檢查資金流向和支出情況。
(2)經濟效益審計
經濟效益審計是為了提高公司的經營水平和發展水平,通過內部審計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措施,提高經濟效益,這也成為企業管理者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目的。
(3)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經濟責任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執行情況的審查。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檢查經濟責任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是否存在行業內違規行為,壹般側重於經營責任目標審計;同時,還與日常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相結合,通過審計數據和信息的積累,為離任責任審計服務。
二、審計的定義
審計作為壹種監督機制,在實踐活動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它被公認為是美國會計協會在其1972發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對審計給出的具有代表性並被廣泛引用的定義,即“審計是指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興趣的使用者,以查明相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既定標準之間的壹致性的系統過程”。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識別
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是審計的對象,也就是審計的內容。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代表了被審計單位對其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如會計數據)的真實公允性的看法。
收集和評估證據
證據是審計人員用以確定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或有效性以及經濟現象的真實公允性的各種形式的證據。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某種意義上說,審計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識別、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不偏不倚,實事求是,這是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審計人員只有客觀地收集和評價證據,做出審計結論,報告審計結果,才能實現審計目標,使利益相關者信服審計意見。
既定標準
制定的標準是審計的依據,即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經濟效益如何,經濟現象是否真實公允的標準,如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專業機構制定的會計準則(如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企業制定的各種消耗定額、計劃、預算等。
通過結果
審計結果通過編制審計報告傳達給依賴和使用審計意見的組織和人員。編寫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後壹步。有些審計報告的格式是標準化的,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些是非規範的,比如工作人員舞弊專項審計報告。在某些情況下,審計人員甚至可以口頭和非正式地報告審計結果。
系統過程
審計必須按照公認的規範(如十大公認審計準則和美國AICPA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告,統稱為“GAAP”)進行,遵循壹定的程序,以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三、審計的本質含義
壹種是審計是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其次,審計具有獨立性,這是審計監督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與經濟管理活動、非經濟監督活動和其他專業性經濟監督活動相比,審計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壹)獨立性的特征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國內外審計的實踐經驗表明,審計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上都是獨立的。為了保證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當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隸屬關系。為了保證審計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地檢查、評價和客觀公正地報告,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經濟利益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必須按照規定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收集證明材料、作出審計判斷、發表審計意見和提交審計報告,嚴格遵循審計準則和審計規範的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保持職業精神獨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審計機關應有自己的專項經費來源或壹定的經濟收入,以保證有足夠的經費獨立開展審計工作,不受被審計單位的制約。審計對象或審計監督內容壹般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資料。重點是評價經濟責任。因此,審計監督是壹種經濟監督,不同於行政監督或司法監督。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行政監督不是作為第三方的授權或委托監督,其執行機構本身具有管理權和處罰權。法律監督的對象是法律關系,其依據是法律。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法律監督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對其監督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雖然審計也是依法監督,但除了作為其依據的法律外,還有國家的方針、政策、計劃、規則、標準、法律法規等。依法審計不等於法律監督。審計監督雖然也是經濟監督,但不同於其他專業的經濟監督。審計監督是由專門部門進行的監督。審計部門沒有經濟管理職能,不參與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委托人的任何管理活動,是超然的。審計監督的內容取決於授權人或委托人的需要,內容廣泛;審計監督代表國家實施監督,被審計單位不得阻撓;審計監督不僅可以監督所有的經濟活動,還可以對其他經濟監督部門及其所監督的內容進行再監督。比如會計、財政、稅務、銀行等可以實行經濟監督,但不是獨立的經濟監督部門,主要是經濟管理部門。經濟監督是其經濟管理的輔助職能,監督為其管理服務。監督的內容總是與其管理範圍相壹致的。
(2)權威性特征
審計權威是保證審計權有效行使的必要條件。審計的權威性總是與獨立性聯系在壹起的,獨立性與審計組織的獨立地位和審計人員的獨立執業密不可分。各國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了審計制度的實施、審計機構的設置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使審計組織具有了法律權威。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審計法進壹步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不得隨意撤換。審計機關有權要求提交材料,有權進行檢查,有權調查取證,有權采取臨時強制措施,有權建議主管部門糾正其有關規定,有權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有權對拒絕或阻礙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和處罰,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預算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的處理和處罰權,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權。 我國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獨立審計權,受法律保護。例如,當被審計單位拒絕或阻礙審計,或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時,審計機關有權作出處理和處罰的決定或建議,進壹步體現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應當執行回避制度,並負有保密義務。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誠實守信,保守秘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這不僅有助於保證審計實務的獨立性、準確性和科學性,也有助於提高審計報告和結論的權威性。
根據我國審計法律法規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應堅決執行審計決定,如按期將違法所得和罰款繳入審計機關指定的專用賬戶。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內執行審計決定的,應當采取措施責令其執行;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可依法追究其責任。可見,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充分顯示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我國的社會審計組織也是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法人組織。它依法獨立承擔審計驗證和咨詢服務,其審計報告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充分說明它們也具有法律地位和權威。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也是依法設立的,在單位內部具有較高的地位和相對獨立性,因此也具有壹定的權威性。為了保證審計的權威性,各國通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破產法等法律賦予審計以超然的地位、監督、評價和驗證的職能。壹些國際組織為了提高審計的權威性,還通過協調各國審計制度和標準,制定統壹標準,使審計成為世界性的權威專業服務。
(三)公平性的特征
與權威性密切相關的是審計的公正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公正,就沒有權威。審計的公正性反映了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審計人員應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進行實際檢查,做出不偏不倚的客觀判斷,做出公正的評價和公平的處理,從而正確確定或解除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只有同時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才能贏得審計授權者或委托人和公眾的信任,才能真正樹立審計權威的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堅持中國* * *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壹、全面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