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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基本框架

(壹)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系統成員應具備董事任職資格。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其成員的遴選直接關系到公司董事會的構成。目前國有企業董事會中的董事有三種類型:內部董事(包括職工董事)、外部董事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因此,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從外部(獨立)董事中選出。審計委員會主席在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和職能中起著關鍵作用,因此審計委員會主席的產生應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和任命。2.會員的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①了解公司所處行業的情況以及影響行業的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因素;②全面了解公司的歷史、現狀、組織架構、經營理念和經營方針;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4)具有良好的管理知識和財務會計知識,具有獨立判斷能力。

3.成員的提名和任命。

審計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通過廣泛的渠道產生,如公開招聘、股東推薦、董事會推薦、經理推薦、社會推薦、個人推薦等。,並應組織差額選舉,將選舉產生的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壹定的公開方式(如報紙)向社會公示。

審計委員會的實際規模取決於公司的業務規模和結構的復雜程度,以及委員會在職人員的經驗和工作時間。壹般而言,審核委員會的成員由3至9人不等。筆者認為在實踐中,除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外,其他委員應由公司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命,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4.審計委員會主席應從外部董事中選出。

要求外部董事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或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會計從業資格水平,並負責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既保證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又保證了審計委員會能夠勝任工作。同時,要提高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和效率,加強其可操作性。還要明確審計委員會主席的職責,比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與外部審計機構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等等。

(二)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基本功能

從我國審計委員會的發展和上市公司的年報來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2)》是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發展的藍本,規定了審計委員會在五個方面的基本職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溝通,提出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建議,監督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審計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總結這五點,分為以下三點:規劃。審計委員會應計劃以下事項:①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審計委員會工作議程或實施辦法,檢查和評估公司的審計計劃;(二)調查確定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③檢查和溝通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④每年評估公司審計計劃的適當性。2.監督。

審計委員會不能定期參與會計審計業務,但董事會應對會計審計業務承擔最終責任。因此,審計委員會應監督以下事項:①內部審計工作;②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業務風險;③財務報告與披露;④公司的捐贈、贊助及政策;⑤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系統;⑥董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3.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包括:①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適當性;②財務報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三)會計師事務所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四)公司重大擔保和訴訟的法律咨詢報告和結果;⑤公司特殊財務問題的調查報告及結果;⑥審議董事會專門提交的其他事項報告。

(三)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的隸屬關系

理論界有學者認為,審計委員會獨立於公司董事會,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審計委員會成員由公司股東大會任命,由外部(獨立)董事和其他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人員擔任。有人認為審計委員會應設在監事會之下,直接對監事會負責。筆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審計委員會是為董事會服務的,而監事會的職責是對董事會進行監督。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應設在董事會之下,獨立於管理層。

(D)審計委員會系統的能力。在審計委員會的合理任命過程中,要求每個成員“解釋和理解基本的財務報告,包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此外,至少有壹名成員應具備:財務或會計工作經驗;必要的會計專業證書;或其他同等資歷或背景,能夠產生個人綜合財務判斷的,包括曾擔任財務總監、財務總監或其他對財務過失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可以看作是審計委員會能夠發揮如此巨大作用的核心原因。高素質且相對獨立的成員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審計委員會的規範運作。2.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對發審委委員的任職資格同樣要求應是:無貪汙賄賂、挪用財產、破壞經濟秩序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誠實守信,勤奮敬業,堅持原則;具備財務、會計、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財務理解能力,能夠閱讀和分析財務報表,對財務狀況做出專業判斷;豐富的財務、會計和審計經驗;熟悉公司運作、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了解主要會計原則,能夠快速判斷新出臺的會計原則和法律法規對公司的影響;熟悉公司面臨的風險及相應的風險管理機制,具備多角度分析問題並提出建設性建議的能力;能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等。

(五)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設計的權責安排。

從制度設計的原則來看,審計委員會應該肩負三重責任。

①審計委員會最基本的職責是監督公司審計職能的有效運行,保證財務信息質量;(2)在公司財務和內部控制方面的表現;③公司治理方面,要確保公司有效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商業道德,保持有效控制,以便管理層科學決策。

(六)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運行情況。

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審計委員會必須建立壹定的程序制度,完成與會計處理、內部會計控制、內部審計、員工匿名舉報可疑會計問題和審計處理有關的投訴的受理、執行和記錄等任務;國有企業必須負責為審計委員會提供適當的財務和資金保障。為了更有效地發揮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筆者認為,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的運作。

應建立以下制度規定:審計委員會必須建立自己科學合理的操作程序體系。

首先,審計委員會應制定具體的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其目標、使命、框架、會議次數、議事程序、會議時間、職能和職責等。其次,賦予審計委員會在實際操作中進行專項調查的權力,明確其定期向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的責任;再次,審計委員會還應領導並定期檢查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收集獨立的審計信息,聘請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執行董事和財務總監參加審計委員會會議,提供相關材料,回答股東的關切。這樣從制度上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操作程序,可以減少審計委員會制度被拋棄或流於形式的現象,使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2.必須為審計委員會提供適當的財務保障,使審計委員會能夠建立壹定的程序制度來履行其職責。

為了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根據其章程有效地開展工作,國有企業必須為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能提供適當和必要的財政支持。因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可以將審計委員會的費用以文件或規定的形式納入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以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或直接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形式保證審計委員會有足夠的活動經費。

3.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說明,審計委員會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當說明原因。

筆者建議,國資監管機構要求的年度財務報表應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及其履職情況,以及審計委員會成員是否獨立。而且,當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出現問題時,應當強制披露問題的內容,並說明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采取或計劃采取的解決方案,以增強審計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監督。必要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進行調查。

關於構建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制度框架的若幹意見[2] (1)國外經驗與模式

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借鑒國際經驗和模式,設計符合中國國情的外部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必須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聘和管理。盡快建立必要的準入門檻,規範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和任命制度,以提高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和能力。

提高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成員有效履行職責的最關鍵因素。對審計師獨立性的要求具體包括:

①本年度或近兩年內未被本公司或其關聯企業聘用;(二)除董事報酬外,不在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領取任何報酬;③本年度或過去兩年內未受雇於為公司提供商業服務的公司;(4)非現任或過去兩年的董事、員工的配偶、關聯人;⑤成員個人或單位未接受過公司的任何捐贈或贊助;⑥沒有相互的導演或互動關系。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審計委員會必須具有足夠的獨立性,以利於其行使職權。也就是說,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必須是獨立董事。但我國《公司法》並未對獨立董事的設立做出硬性規定。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因此,除了壹些為增強投資者信心而設立的公司外,大多數公司都不願意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壹度被戲稱為“花瓶”。如果獨立董事的人數沒有達到相當高的比例,他們的“獨立性”優勢就很難體現出來。是否尊重他們的意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股東的自覺,而不是制度約束。

因此,筆者認為,為了不斷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應該加強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提高獨立董事在審計委員會中的比例,真正賦予他們權力。

(3)將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寫入公司章程。

建議將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權限明確寫入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商定審計方案等方面的參與權,確保審計委員會在公司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審計委員會領導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監事由審計委員會提名,提交董事會決議,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長期以來,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壹直由管理當局主導,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弱,內部審計監督只能針對底層而非高層,面對管理當局操縱利潤、提高經營業績顯得無能為力。將內部審計改為由審計委員會領導並對其負責,內部審計機構將獨立於管理當局,從而客觀、公正地實施審計監督,提高審計效果;而且審計委員會很多方面的工作都是通過內部審計來實施的,這就要求內部審計收集資料,提供信息,提出建議,把內部審計變成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從而方便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其職能。

2.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有權要求執行董事和財務總監參加會議,提供相關資料,回答關切,及時向董事會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將審計委員會會議制度化、規範化,明確相關人員的配合責任,減少審計委員會制度被拋棄或流於形式的現象。

3.審計委員會的表現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審計委員會工作存在問題的,應當說明原因,增強審計委員會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監督。

(四)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沒有高級管理層幹預的情況下,將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最終決定權交給審計委員會,董事會也必須聽取審計委員會的意見。

2.審計委員會領導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

首先,目前內部審計機構都是由管理當局領導的,獨立性較弱,對糾正管理當局操縱利潤無能為力。隨著內部審計的發展,內部審計已經不僅僅局限於財務審計,而是延伸到管理領域。其次,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內部審計不僅要對管理層負責,還要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它應由審計委員會領導,並對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對總經理和公司的所有管理活動進行審計,使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於管理當局,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利於保證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的監督、評價、審核和驗證。最後,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直接領導也將使審計委員會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其職能。當然,內部審計監事的提名權也應屬於審計委員會,由董事會決議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不受管理當局控制。

(5)加強研究。

與國外相比,我國對審計委員會治理的有效性還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需要提供實證證據進行評價。

因此,筆者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和中國證監會加緊相關研究工作,為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運行提供操作性指導,使國有企業審計委員會真正發揮作用,加強國有資產控制,促進國有企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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