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業務範圍:必須明確界定持牌和受監管機構的業務範圍,必須嚴格控制“銀行”壹詞的使用。?
許可標準:許可機構必須有權制定許可標準,並拒絕所有不符合標準的申請。許可程序至少應包括對銀行的股權結構和治理、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業務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的審查。當申請批準的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征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大規模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直接或間接轉讓大規模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既定標準審查銀行的大型收購或投資,包括設立跨境機構,以確保其子公司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度風險或妨礙有效監管。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適當的反映銀行各類風險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來說,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風險管理程序:銀行監管當局必須確保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程序(包括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以識別、評估、監測、控制或緩釋主要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評估總體資本充足率。
–信貸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確信銀行有壹套管理信貸風險的程序;該程序應考慮銀行的風險狀況,並涵蓋識別、衡量、監控和控制信貸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和程序。
-問題資產、準備金和儲備金:銀行監管當局必須確信銀行已建立有效的政策程序來管理各種資產、評估準備金和儲備金的充足性,並切實遵守這些程序。?
–大風險敞口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確保銀行的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