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的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管理和協調,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這是為了保障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本規程中的主體和客體:
這個規定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各種所有制形式的單位。
對象是承包人和承租人,即生產經營單位將其生產經營項目、場地、設備承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或租賃是壹種常見的經營方式,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分散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簡介:
《安全生產法》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該法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2002年6月11日起施行,並分別於2009年、2014年、2021年修訂。
《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全生產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責任主體,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義務,包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安全生產法》的主要意義: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對指導和規範我國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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