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信息通報和應急預警;
2.接受12369電話投訴和網上投訴;
3、承擔重大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和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和事故調查;
4.協助科技標準司組織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損失評估;
5.參加環境監察局組織的環境執法檢查;
6、組織對嚴重和特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調查。
生態環境局的職能:
1,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
2.制定和實施區域環境保護計劃和政策;
3、監督管理汙染防治工作,包括大氣、水、土壤等領域;
4、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5.組織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
6、推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環境監察執法;
7、指導和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倡導綠色生產和消費;
8、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和監督;
9、開展環境教育和公眾參與活動;
10,負責跨區域環保合作交流。
綜上所述,生態環境局的主要工作包括突發事件預警、投訴受理、環境違法行為調查、損失評估、執法檢查、隱患排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汙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