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攜帶有效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婚育證明、戶口遷出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證明等證件和材料;
2.投靠壹方的負責人應當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婚育證明、同意接收戶口證明等證件和材料;
3.* * *到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遷入戶口後,可根據工作人員提示辦理落戶手續(“省內實行“壹站式”網上遷移)。
以貴州省為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5]16號);
(2)調整放寬戶籍遷移政策。
1.全面放開中小城鎮落戶限制。在省內中小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隨其居住的父母,均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證明材料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規定。
(4)簡化戶口遷移手續。居民想在省內遷移戶口,需持相關手續到當地派出所辦理,無需到當地派出所履行戶口遷出手續。公安機關簡化辦理程序,實行戶口遷移“壹站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