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公司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受到人民法院處罰,從而被納入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二、失信企業“黑名單”
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建立起來的壹種機制用以懲罰失信企業並公開而形成的名單。主要承擔部門有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公檢法、金融機構等。
2015年7月3日,質檢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嚴重質量失信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在建立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時,可重點考慮。
三、失信企業四類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失信企業四類人應當指: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在企業未償還完畢債務前,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仍應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法定代表人仍會被限制高消費。
四、失信懲戒機制
“失信懲戒機制”是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機制,大力推動誠信建設由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出臺的針對失信人員的懲戒機制,並出臺的相應的《“構建誠信 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備忘錄》由上述8部門於2014年3月20日印發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