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3、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壹)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