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和銷售假藥。
2.發布虛假廣告。
3.出售不合格的房屋。
4.非法集資。
5.惡意拖欠工資。
6.賄賂。
7.無照經營。
8.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
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10.惡意逃稅。
11.不執行法院判決。
12.
1,生產、制造、銷售假藥;
2.發布虛假廣告;
3.銷售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房屋;
4.非法集資;
5.惡意拖欠工資;
6.行賄;
7.無照經營;
8.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
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10,偷稅漏稅;
11,判決不執行;
12,拒不履行國防義務。
不誠信的社會影響;
1,影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損害消費者權益;
3.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4.增加商業風險;
5.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總結壹下,失信涵蓋多個方面,制售假藥、發布虛假廣告、銷售不合格房屋、非法集資、惡意拖欠工資、行賄受賄、無照經營、擾亂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惡意偷稅漏稅、不執行法院判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法治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4)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