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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批顯示銀行審核不合格。要求持卡人聯系銀行是怎麽回事?

可能是妳提供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卡被凍結或者沒有激活。如果申請的時候沒有提供銀行卡,應該是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沒有激活。只需攜帶身份證和銀行卡(社保卡)到發卡銀行解凍或激活即可。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就業不因本人意誌而中斷。

(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

3.員工非自願中斷雇傭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工齡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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