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滿5年的,記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不能申請註銷。只有在規定年限的行政處罰記錄到期後,被記錄的企業行政處罰記錄才會被顯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客觀性: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二)企業披露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未發生第壹款情形的,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