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近年來,雖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所好轉,但每年道路交通事故的傷亡人數仍然很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嚴峻形勢需要謹慎對待。以下是我給妳整理的關於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資料,供妳參考。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農機)、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考核,定期組織對交通安全狀況進行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車輛登記,考核機動車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協調各部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檢查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協調有關部門整改危險路段,組織查處重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客貨運輸企業、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和駕駛員培訓單位實施資質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城市公交線路、站點和停車場,督促公路建設、養護、經營和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城市道路、橋梁、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監督城市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工作,加強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根據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加強市容管理,清理非法占用道路、非法廣告和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拖拉機註冊登記和檢驗,加強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的資質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練員和考官考核制度,負責拖拉機駕駛人的考試、發證和審驗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事故醫療救治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拖拉機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核發和拖拉機駕駛人處罰情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酒後駕駛、疲勞駕駛、超員、超載、超限、超速運輸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範義務:

(壹)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和檢驗制度,制定機動車輛報廢的具體辦法,依法辦理機動車輛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安全考核制度;

(三)雇用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經過道路交通安全合格考核,並建立檔案;

(四)發現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單位設置門柱、廣告和招牌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

第十條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眾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壹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二)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方法檢驗機動車;

(三)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鑒定的檢測裝置(儀器);

(四)建立檢驗車輛安全技術檔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裝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系統聯網的監控設施,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全過程進行監控,實現檢驗數據同步自動傳輸。

第十二條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並向當事人提供車輛報廢證明。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拆解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承接外觀受損車輛維修時,應當登記維修者身份證明、車輛號牌、發動機號、車架號,並記錄外觀受損部位和程度。保留註冊信息不少於六個月。發現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聘請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疏導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章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的登記種類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環境和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發展公共交通,控制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和出租汽車的發展。在制定具體控制措施之前,應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機動車號牌可以通過計算機選號發放。

第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未將號牌安裝在機動車前後規定位置或者倒置、折疊、重疊的;

(二)大中型客車、貨車和掛車未在車尾噴塗或者未懸掛放大三倍以上的汽車號牌反光號碼的;

(三)總質量3.5噸以上的載貨汽車和掛車,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側面和後部下部防護裝置的;

(四)安裝、使用有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

第十九條教練員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領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和行駛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

第二十條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辦理新機動車登記前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壹條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道路交通狀況

第二十二條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證公路完好,根據公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和交通管理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公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劃、設計、建設交通安全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學校、商業街區、居住區等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中心城區道路範圍內合理設置臨時出租汽車停靠點(位),方便出租汽車上下乘客。設置臨時出租汽車停靠點,應當征求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設有臨時出租汽車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汽車不得在站點外候客或上下乘客,也不得在臨時出租汽車停靠站(位)停留。

第二十六條在不影響城市交通、景觀、土地利用等的情況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當城市交通、景觀、土地使用等條件發生變化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征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及時撤除停車泊位。

遇有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範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域。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安全管理機構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服務區和辦公用房應當與公路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機構的辦公用房可以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安排使用,具體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高速公路的技術監控設施了解過往車輛。

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和結冰以及焚燒稭稈產生的煙塵等氣象條件時,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通過電子顯示屏、標牌等形式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九條因道路改建、維修、施工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征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確需封閉半幅的,應當征求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遇有交通堵塞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請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和作業,暫時恢復交通。

第三十條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規範設置交通標誌或者交通標線。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設置標誌。

第三十壹條村莊、集鎮、居民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管理單位在其管轄範圍內,應當在限制社會車輛通行的路段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設置時可以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

第五章道路交通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在右側通行,行人應當避讓。從道路邊緣線起,供行人、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的人行道寬度分別不得超過壹米、壹米五和二米二。

第三十三條在同方向有三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道可以分為快車道、恒速車道和慢車道。左邊是快車道,右邊是慢車道,中間是恒速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可以增設快速車道或者恒速車道。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按照下列規定行駛:

(壹)小型客車在快車道或恒速車道行駛的;

(二)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拖拉機、輪式自行車輛在慢車道行駛的;

(三)其他機動車在慢車道或者恒速車道行駛的;

(四)在恒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可以在不妨礙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超車。

在道路劃定的公交專用道內,除公共汽車、校車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在規定時間內行駛;如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可根據交警指揮或交通標誌指示,借用公交專用道行駛。公交專用道前方有障礙物時,公交車、校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

通過隧道的車輛應當優先通行本車道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過馬路前,壹定要停車或減速觀望,確認安全後才能通行。通過時,要快速通過,不要停留。

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不得壹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變道時提前50米打轉向燈,高速公路上提前150米打轉向燈。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機動車讓已進入路口的非機動車、行人先行;

(2)貨運機動車讓客車先行;

(三)同類車輛,大型車讓小型車先行;

(四)低速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自行車輛讓其他機動車先行。

第三十六條下列道路不準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和拖拉機通行:

(壹)大中城市中心城市道路;

(2)高速公路;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低速貨車、三輪汽車運輸農副產品,需要進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道路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通行。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路面寬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準雙向停車;

(二)在設有停車泊位的道路上,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車;

(三)車身右側邊緣距道路邊緣不超過0.5米,並沿行駛方向停放。

機動車在夜間或者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臨時停車的,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後尾燈。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60公裏,高速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裏;

(二)同方向只有壹條機動車道的,鉸接式客車、載有操作人員的貨車、全掛貨車、低速貨車、三輪摩托車在城市道路上最高時速為30公裏,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時速為50公裏;

(三)兩輪摩托車在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四十公裏,高速公路為六十公裏;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時速30公裏,高速公路最高時速40公裏;

(四)三輪汽車和輕便摩托車最高時速為30公裏,拖拉機最高時速為20公裏。

第三十九條公共汽車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停車區域的,在停車區域內停放車輛;未劃定停車區域的,應當在停靠點距離道路邊緣0.5米以內單獨停車;

(二)暫時無法進入停靠站,在最右側機動車道等候停靠時,不開門上下乘客;

(3)離開停靠點時,依次分開行駛。

第四十條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的,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員和乘客應迅速離開車輛和車道,轉移到附近的安全地帶等待。

第四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疲勞駕駛機動車。

用於高速公路營運的客車、危險品運輸車、重型貨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

機動車駕駛人壹般每兩小時停車休息壹次,休息時間不少於十分鐘;連續駕駛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不少於二十分鐘。

淩晨2點至5點進行長途客運車輛停運或進行接運。

第四十二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在機動車之間行走;

(二)不準在車道上停車;

(3)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應提前開啟轉向燈;

(四)自行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可以搭載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運載學齡前兒童,應使用安全座椅;

(五)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第四十三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乘坐公共汽車、公共汽車,依次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等候,車停穩後先下車後上車;

(2)不得有強迫駕駛人違章駕駛、與駕駛人聊天嬉鬧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不在車道上等候、乘坐車輛或者堆放物品;

(四)乘坐有操作人員的貨車時,不準站在或坐在車廂欄桿上;

(5)騎兩輪摩托車時,應當在駕駛座後方向前騎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發現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車等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從收費站或者服務區進入高速公路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第四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除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外,不得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第六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實施應急預案,開展緊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乘客、車輛所有人以及事故現場的其他見證人、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

因調查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道路收費站、渡口等有關單位記錄的過往車輛信息,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免費提供。

第四十八條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當事人無法執行或者拒不服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相關救援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交通事故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和現場道路狀況需要進行壹般檢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派本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情況復雜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標準由省公安機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壹條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依法理賠:

(壹)依法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二)僅造成自身車輛、物品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當事人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機動車壹方或者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在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對事故都有責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壹方投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機動車壹方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在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證據證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不負事故責任並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 上一篇:1.10000km垃圾河、黑河、臭河變清,浙江再現詩畫江南底色。
  • 下一篇:3營銷簡歷範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