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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發企業應建立哪些制度?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憑證。

風險監測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不可以直接作為行政執法證據。理由就是壹般情況下,風險監測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的判定需要依據。

檢測方法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壹條之規定。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的手段,目的處理程序,發起單位均與監督抽檢有明顯不同。

法律效力

要符合抽樣程序要求,需特別註意的是,在食品生產廠家抽檢預包裝食品時。需在成品倉庫抽取待售的成品,未經自檢,未加貼標簽等半成品的檢測結果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檢測機構具有檢測所涉項目的資質,檢測人員具有檢測所涉項目的能力。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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