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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關於《滁州市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履約行為信用評價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進壹步強化標後履約管理,建立施工企業合同履約反饋機制,推進招投標市場與履約現場“兩場聯動”, 制定《滁州市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履約行為信用評價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將文件精神解讀如下:

壹、起草背景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提出“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機制,與公***資源交易監管平臺等對接,實現信息***享”。

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履約行為的評價是當前工作中薄弱環節,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體系。為此,起草了《暫行辦法》,探索規範項目單位對承攬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企業履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

二、制定依據

《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1號)、《滁州市公***資源交易項目標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滁政辦秘〔2018〕192號)等有關規定,並學習借鑒外地經驗做法,起草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起草過程

今年4月,標後辦先後學習合肥、蕪湖、深圳等地經驗做法,起草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在單位內部進行了征求意見。4月21日,將《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發送市住建局、市重點處、市經開區、中新蘇滁高新區以及各縣(市、區)公管局書面征求意見,並在市公管局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征求意見。針對提出的意見,予以了吸收。

四、主要內容

(壹)關於實施評價範圍。適用於通過市、縣公***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中標金額在2000萬以上(含2000萬)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企業履約行為信用評價。

(二)關於評價對象和評價主體。評價對象為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實施評價主體為項目單位,即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或代建單位。

(三)關於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合同簽訂、履約擔保、關鍵崗位人員、機械設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進度、農民工工資、竣工驗收、綜合評價及工程質量、安全、科技創新獲獎情況等

(四)關於評價方式。以單個施工合同為評價單元,在評價基礎分上,對履約好的施工企業進行加分,實現正向獎勵。

(五)關於評價程序。項目單位應於建築工程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完成評價,並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施工企業,同時在其網站進行公示,接收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等。

(六)關於信用信息采集方式。由項目單位在“滁州市標後監管平臺”錄入評價結果,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七)關於履約結果應用。市公管局將適時推進履約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

五、下壹步工作計算

市公管局將按照《暫行辦法》要求,積極推進項目單位對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企業履約行為信用評價,並適時探索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強化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市場和履約現場“兩場聯動”。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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