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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人可以經商嗎?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準經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壹條規定,事業單位包括: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都不準經商辦企業。

第二條第二款對上述行政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明確規定:

在職幹部職工不準停薪留職經商辦企業。停薪留職的,或從企業辭職回原單位復職的,或從機關辭職的。

第4條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罰:

對參與非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紀律處分,其中要嚴肅處理領導幹部。觸犯刑律的人要依法懲處。

為制止行政事業單位領導配偶、子女搞特殊化,第五條明確規定:

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違反規定的人應該受到嚴肅處理。非法所得壹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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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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