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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可以經商。

《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在第壹條中規定明確了包括事業單位在內: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壹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在第二條第二款中針對上述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明確規定:

在職幹部、職工壹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第四條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為制止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配偶和子女搞特殊化,在第五條明確規定:

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壹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壹律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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