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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共性和公信力原則

法律主觀性:

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包括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要求將物權設立和轉讓的事實以壹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他人知曉物權的變動,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示方式為向特定國家機關登記。如果有人試圖將他人占用的房屋轉賣給他人,只要到登記機關進行審查,騙局就會被揭穿,從而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公信是指物權的設立或轉讓依法進行了公示和登記,其公示性意味著其具有社會的公信力。不動產物權的公式和方式是登記,而動產不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其公示方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是指登記是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式。占有是享有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權利存在的外衣。所謂占有,是指事實上掌管事物的狀態。交付是動產物權轉移的公示方式。交付不同於註冊。登記可以作為所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而交付只能作為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權利轉移的公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和解通常被認為是“私了”,調解是由第三方調解,仲裁是當事人約定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訴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判決或調解。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需要註意的是,物權確認請求權的行使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物權確認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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