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安全監管責任。國際標準化組織對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定義是對數據處理系統的技術和管理安全保護,保護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數據不因意外和惡意原因而被破壞、更改和泄露。由此,計算機網絡的安全可以理解為:通過采取各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網絡系統能夠正常運行,從而保證網絡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建立網絡安全保護措施的目的是保證通過網絡傳輸和交換的數據不會被增加、修改、丟失和泄露。數據信息作為壹種資源,因其普遍性、享用性、增值性、可處理性和多用途性而對人類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信息。數據處理,包括數據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數據安全是指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並有能力保證持續的安全狀態。
第四條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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