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據安全法》規定,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壹旦被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使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對數據進行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重要數據保護;
2.國家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和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協調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和預警。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相關的預警信息。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相關的預警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