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些新規7月1日起施行
1.全省7月1日起下調壹般工商業電價
為貫徹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關於壹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的要求,依據有關文件規定,報經省政府同意,我省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壹般工商業電價,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具體為: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平均折舊率降低0.5個百分點,專項輸電工程增值稅稅率和固定資產平均折舊率降低,增值稅稅率降低到13%省內水電非市場化交易電量,形成的降價空間全部用於降低壹般工商業電價。
自7月1日起,省內壹般工商業用電(除汶川地震重災8縣區非普工業用電)價格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千瓦時統壹降低5.09分錢;汶川地震重災八縣區非居民照明商業類別用電每千瓦時降低7.91分錢,非普工業用電每千瓦時降低2.09分錢,降價後統壹並價為壹般工商業電價類別;調整水電上網電價,7月1日起,因增值稅稅率降低到13%,省內水電非市場化交易電量含稅上網電價相應同步降低。
2.修訂後的《甘肅省統計條例》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甘肅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條例》明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網絡安全保障措施。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阻撓統計調查對象獨立報送統計資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統計人員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壹致性負責。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3.7月1日起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
從7月1日起,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將執行新的政策。
調整後,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且最高不超過2018年度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月平均工資(7131.25元)的3倍,即21393.75元,最低不低於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即蘭州市新區以及城關區、七裏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的1620元以及永登縣、榆中縣和臯蘭縣的1570元,自由職業者最高基數不得超過21393.75元,不得低於7131.25元。
繳存比例方面,基本繳存比例仍為單位12%,個人9%。新開戶的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最低不得低於5%;已開戶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按中心規定申請階段性適當降低繳存比例,但單位和職工個人最低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自由職業者繳存戶的繳存比例仍為10%-21%之間,由繳存者選擇申請,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蘭州市7月1日起嚴查電動自行車無牌上路
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已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對於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車將掛綠色牌照;2019年5月1日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車,可辦理臨時紅色牌照,實行3年過渡使用期,3年期滿後不允許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5月1日後購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壹律不予辦理電動車牌照。原定於2019年6月15日作為蘭州市對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登記的最終時間節點,經報請甘肅省公安廳交管局批準,同意將超標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登記管理系統的業務辦理時限延長至2019年6月30日,6月30日後不再辦理此類車的掛牌業務。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掛牌業務正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