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15]377號
部機關、部直屬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保障水利建設質量安全,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國發[2014]21號)精神,規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推進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保障水利建設質量安全,根據《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水利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建設市場參與者的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水利建設市場參與者的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主導、統壹評價、自願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組織,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相關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承擔具體工作。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對相關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的評價,並提供對市場主體的獎懲記錄。
第五條水利建設市場參與者的信用評價結果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單位)、項目法人和相關單位要在招投標、政府采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管理、評優評獎、日常監管等工作中積極運用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信用評價結果應用辦法或者在其他相關規章制度中明確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條款。
第二章評價標準
第六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明確信用評價的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評價指標分為壹級指標、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其中壹級指標包括市場參與者的綜合素質、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市場行為和信用記錄。針對不同的評價類型,分別設置評價指標和權重。
第八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BB、CCC,各信用等級對應的評價指標分值x如下:
AAA級:90分≤X≤100分,信用良好;
AA等級:80分≤ x
甲級:70分≤ x
BBB級:60分≤ X
CCC級別:X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九條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
第十條申請信用評價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註冊滿三年,並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上建立信用檔案。
具有多種資質的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信用評價。
第十壹條申請信用評估的申請人應向評估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壹)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人員和設備材料;
(三)管理體系和質量、安全、環境管理體系證明材料;
(四)人力資源管理、信用管理、技術創新、發展戰略等材料;
(五)會計師事務所近三年出具的審計報告;
(6)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記錄的近3年參評類型對應的水利水電項目清單,包括合同名稱、合同金額、建設地點、項目法人、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七)近3年獲得的各類獎勵、處罰等材料;
(八)近三年參與工商、稅務、金融機構等信用評價的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其中,《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中市場主體必須披露的內容和列入水利建設領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導目錄的內容,應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披露,作為評價依據。
第十三條評價機構應當成立信用評價委員會,組織信用評價專家組,根據評價標準規定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在統計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場行為得分的基礎上,計算信用評價得分,提出初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評估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評估的市場主體申報的資料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部門(單位)、項目法人和市場主體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評價機構應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公布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初步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六條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以書面形式向評價機構提出異議,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評估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的審查。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應當在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和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公布,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3年。3年期滿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重新申請信用評價,原信用評價結果在期滿後失效。
第十九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取得信用等級1年後,可以申請信用等級升級。升級評估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評估機構應當定期匯總被評估的水利建設市場參與者的不良行為記錄,每年對有不良行為的市場參與者進行壹次綜合復評(市場參與者應當按照評估機構的要求提交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履行評估、公示和公告程序,重新核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壹條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實行壹票否決制,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其信用等級將為CCC取得BBB及以上信用等級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立即將其信用等級降至CCC級並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受理其升級申請。上述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壹)出借或者借用資質證書投標或者承攬工程的;
(二)招標、投標;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有行賄受賄記錄的;
(五)對重(特別)質量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並開展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流域管理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建立本流域、本地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提供和評價相關市場主體參與水利建設的相關信息,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信用評價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舉報和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對侵害市場主體權益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在評價活動中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客觀、公正的,責令改正;禁止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繼續參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
評價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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